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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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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条件

2015年01月20日 16:40  点击:[]

户口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能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一)条件:

夫妻出生时间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女方必须年满49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申报;

村(居)公示;

干部调查,群众座谈;

村(居)代表集体讨论;

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镇(街道)审核盖章;

城区计策部门审核盖章。

(二)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证;

户口簿;

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上一条:办理生育登记的地点及相关联系电话 下一条: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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