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能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一)条件:
夫妻出生时间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女方必须年满49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申报;
村(居)公示;
干部调查,群众座谈;
村(居)代表集体讨论;
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镇(街道)审核盖章;
城区计策部门审核盖章。
(二)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证;
户口簿;
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