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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2015年01月22日 11:21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计划生育协会文件

桂计生协发〔2012〕2号

关于扩大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财政补助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共为全区28.41万户计划生育家庭办理爱心保险,覆盖人口86.4万人,截止2011年12月30日,保险赔付率已超过80%。为使爱心保险政策惠及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提高其抵御抗风险的能力及社会保障水平,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扩大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覆盖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合作开发的新型的计划生育综合保险。其目的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缓解“看病”特别是看大病的困难。实践成果表明,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加大对受灾家庭以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解决城乡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在医疗、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围绕大局、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促进人口计生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落实的切实体现。为此,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现实意义,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扩大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覆盖面,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
    二、保险对象和条件
   (一)保险条件 凡户籍在自治区内,出生满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其他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均可作为保险人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二)保险对象 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三、保险经费来源
   (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把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争取财政支持为夫妇双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妇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二女结扎户家庭办理保险。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半边户(夫妇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运用独生子女保健费进行参保。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利用职工福利为这些家庭办理保险。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其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费参保(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尤其是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的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愿自觉的参加爱心保。
    四、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一种好形式,是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是一件群众看得见、得实惠,政府有作为的惠民工程。各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协会一定要把推进爱心保险作为服务群众的良好平台,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计生家庭在爱心保险中受益的实际案例,宣传鼓励更多的计生家庭进入到政策惠及人群。
   (二)做好宣传倡导。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在保险条款执行中与普通商业性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提高干部职工以及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对爱心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通过与保险机构联合举办培训班,使参保家庭掌握险种的特点、赔付条件、赔付标准和要求。
   (三)搞好优质服务。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以上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统一向当地保险公司进行办理。各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会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经常性工作统一布置、统一行动,通过村(社区)宣传栏、组织干部、协会理事、会员进村入户送宣传单和开展面对面的讲解,积极为群众办好好事。要主动协调保险机构按照《合作协议》要求交付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确保及时发放给受保家庭。
   (四)加强信息交流。各级计生协会要加强对扩大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覆盖面的信息交流,注重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要及时掌握新投保家庭的出险与理赔情况,定期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效果评估。一旦发生案例要热情地帮助受保家庭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承保公司及时进行理赔,切实保障参保家庭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保障水平。


联系人:自治区计生协 潘绍先 电话:0771--5865539
蒋德友 电话:0771---5856390
电子信箱:gxqjsxh@163.com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方案

      二、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保险 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8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方案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新型计划生育综合保险项目,适用于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其它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
第二条 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外,其它保险权益的受益人均为第一被保险人。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为一年一保,有效期限一年,保险费为每户每年30元。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身故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15000元。
2.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继父母)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给予保险金;父母只有一人的按双倍给予保险金。为父母(含继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在乡镇级(含乡级)以上门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付。因意外医疗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1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给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给付;5000元以上部分,按70%给付。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延长90日。因住院医疗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2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12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身故;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第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第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4.第一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5.第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九条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保险机构不负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理赔程序及规定:
1、申请保险赔付时,可由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赔付手续。保险机构接到理赔申请后,对资料齐全、无须作特别调查的,应即时给予赔付;重大赔付需核实的、或疑难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2、申请办理赔保时,应备齐以下资料交保险机构:
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证明;
②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没有身份证明的,可持村、居委会证明);
③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办时,还要持加盖村委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协会公章的证明;
④公安部门或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身故证明书;
⑤乡级或乡级以上公益性医院或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同时已办理了“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和其它自费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机构和其它保险机构盖章证明属实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报销)。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即自动获得下年度继续参加保险的资格。只要仍符合办理保险的条件,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其参加下一年度的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受益人只享有保险受益权,不享有保险诉讼权。保险受益人与保险机构因赔付出现纠纷或争议时,监护人或受益人可向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由县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调解。确实需要通过法律诉讼裁决的,必需征得投保人的书面同意并授权。
第十三条 监护人或受益人弄虚作假骗取保金的,除追缴被骗保金外,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机构还可依法追究其它责任。
第十四条 已办理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或办理了其它自费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权益不变,所获取的医疗赔付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非规定的政府出资办理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可自费参加本保险,并享受本保险相同的保险权益,但须在保险证上注明“自费保险”字样。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也可为其提供保险服务,并维护其保险权益。

上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下一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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